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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版)

作者: 时间:2016-1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促进良好的教风建设,有效地杜绝或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院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参与教学活动的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条  对于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院将按照本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原则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活动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学院教学规章制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者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根据性质和程度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四个等级
第五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无故迟交授课计划5个工作日以下的。
2.教学过程中教案(纸质或电子档)、教材、教学课件等不齐全的。
3.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下的。
4.当次上课或监考中进行与工作任务无关的拨(接)电话、上网等累计在10分钟以下的。
5.国考、区考及学院承接的外来考试科目的监考,未按《考务手册》规定时间到达,但在规定的考生进场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的。
6.上课不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不如实填写《学生考勤表》的;非客观原因不填写《教学日志》、《实验(实习)教学日志》的。
7.擅自变更上课地点的。
8.在教室、实验(实训)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的。
9.无故迟交成绩5个工作日以下的。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故迟交授课计划5个以上、10个以下工作日的。
2.一学期教学过程中教案(纸质或电子档)、教材、教学课件等不齐全累计2次以上的。
3.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
4.当次上课或监考中进行与工作任务无关的拨(接)电话、上网等累计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
5.国考、区考及学院承接的外来考试科目的监考,未按《考务手册》规定时间到达,但在规定的考生进场时间至发卷时到达指定地点的。
    6.教学部门指定的责任人没有按时提交教材订购、校本教材印制计划的,或教学管理部门教材征订人员错订、漏订、迟订、迟印教材,影响课程教学1周以下的。
    7.教学辅助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打开教室、实验(实训)室门,影响教学工作在10分钟以下的。
    8.教学部门指定的责任人安排监考工作失误,或教学管理部门人员排错考场,致使考试工作延误10分钟以下的。
    9.教学辅助人员对已报修的教学设备设施,在2个工作日内无故没有修复,影响正常上课、实验实训或考试的。
    10.因自身操作不当或未正确指导学生操作,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11.无故迟交成绩5个工作日以上的。
第七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迟交授课计划10个工作日以上的。
2.擅自更改授课计划,或无故不按照授课计划进行教学活动,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的。
3.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30分钟以上定为缺课(考)。
4.监考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岗位的。
    5.当次上课或监考中进行与工作任务无关的拨(接)电话、上网等累计在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30分钟以上定为缺课(考)。
    6.国考、区考及学院承接的外来考试科目的监考,在《考务手册》规定的发卷时间后才到达指定地点的。
7.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的;或擅自同意所任教或所管理的班级学生停课2学时以下的。
8.无故一天内缺课(考)3学时以下,或无故一天内缺席实训4小时以下的。
9.不按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实训或体育课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等,一次造成50%以下学生无法进行实验实训或体育教学的;或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未进行操作安全教育、未做体育准备活动造成人员轻伤事故或设备损坏(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
10.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但未造成学生身体伤害或发生极端行为的。
11.出错考题且在考试中无法纠错的。
    12.对作弊现象不制止、不上报的。
    13.丢失学生试卷或错评、漏评、错登、漏登学生成绩,使学生在补考、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影响的。
    14.教学系部指定的责任人没有按时提交教材订购、校本教材印制计划的,或教学管理部门教材征订人员错订、漏订、迟订、迟印教材,影响课程教学1周以上的。
15.教学管理部门人员排课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16.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后,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的。
    17.教学辅助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打开教室、实验(实训)室门,影响教学工作在10分钟以上的。
    18.教学系部指定的责任人安排监考工作失误,或教学管理部门人员排错考场,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的。
    19.教学辅助人员对已报修的教学设备设施,在2个工作日以上无故没有修复,影响正常上课、实验实训或考试的。
    20.擅自出借教学仪器设备或将教室、实验实训场地挪作他用的。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的;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色情内容的;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的。
2.无故一天内缺课(考)3学时以上,或无故一天内缺席实训4小时以上的;或当年重复违反本章第七条第8款规定的。
3.不按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实训或体育课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等,一次造成50%以上学生无法进行实验实训和体育课教学的;或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未进行操作安全教育、未做体育准备活动,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或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4.擅自同意所任教或所管理的班级学生停课2学时以上的。
5.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学生身体伤害或发生极端行为的。
6.印刷、保管不当造成试题丢失泄密,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或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学生作弊的;或在阅卷评分中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
    7.丢失学生试卷或错评、漏评、错登、漏登学生成绩,影响学生留级、毕业、升学,引起学院与学生纠纷的。
    8.指导学生校外实习和开展社会调查时,造成学院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九条 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和事件,由学院相关部门,视其情节和后果,可参照以上条款来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审批及确认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对出现的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涉嫌违反学院教学规章制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和事件,由督导处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中的“教学事故基本情况”栏,将表格反馈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中“教学事故核实情况”栏,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交督导处。
3.督导处按照以上条款对事故等级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应提请学院成立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督导处、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会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的审批。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由分管副院长审批;严重教学事故由院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如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与处理结果存有异议,按照第五章第十四条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教学差错的,由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差错责任人50元。
2.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由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每次扣除事故责任人主岗位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月参考基数的5%,临时岗人员扣除月基本工资的2%。当年累计达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年度考核、师德评价等不得评优。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由学院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当年的年度考核、师德评价等不得评优;取消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每次扣除事故责任人主岗位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月参考基数的10%,临时岗人员扣除当月月基本工资的5%;涉及第二章第七条第1款的,授课计划每迟交1天追加扣除1个教学工作量相应的酬金;涉及第二章第七条第8款的,每次追加扣除10个教学工作量相应的酬金;涉及第二章第七条第9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照《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处理。
4.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书面检查;由学院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关处理;当年的年度考核、师德评价等为不合格;是专业(课程、工种)带头人的,终止带头人资格;每次扣除事故责任人主岗位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月参考基数的40%涉及第二章第条第2款的,每次追加扣除20个教学工作量相应的酬金;涉及第二章第条第3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照《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申诉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处提出申诉。督导处接到事故责任人申诉后进行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事故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凡“以上”均含本级,“以下”均不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制订的《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
 
教学事故
基本情况
 
 
 
 
 
 
 
督导处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
核实情况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
 
 
 
 
 
 
 
督导处负责人签字(公章):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组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诉结果
 
 
 
 
                    督导处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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