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学规律,尊重教学创新,推进教学改革;督教与督管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帮助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对教学和教师的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学校层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二级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两级督导组织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各有侧重。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常设组织,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指导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2名,委员包括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质量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领导。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中心。教学督导办公室设主任1名,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员(兼职)若干名。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是本学院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常设组织,具体负责检查、监督、评价、指导本学院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教学督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员(兼职)若干名,其组成人员报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对全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各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师生均在督导范围之内。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采用兼职工作方式,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或退休教师,且符合下列聘任条件:
(一)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中层副职以上教学管理行政职务,且有10年以上高校教龄;
(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组织协调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较强,善于与人沟通,敢于发表意见;
(五)师德师风优良,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六)身体健康,能按时完成各项督导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学校教学督导员设8人,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并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校长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设2-3人,由各专业推荐,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二级学院院长聘任,报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学校教学督导员与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不能互相兼任。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可解聘或同意其辞去教学督导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教学督导员职务的;
(二)因外出学习、挂职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较好履职或违反教学督导工作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聘期内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教学督导员职务的。
第三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二)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等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考试过程进行巡查,对试卷进行抽查、评价。
(四)对大型作业、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专项督导。
(五)开展对青年教师、新教师的“听、评、帮”活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
(六)检查监督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服务工作,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听课制度情况。
(七)指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与教学督导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在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
(一)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例会,布置与落实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研讨教学督导工作问题与对策。
(二)制订和完善教学督导相关文件,为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三)协调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指导开展评学评教活动。
(四)深入了解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情况,分析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提出对策建议。
(五)根据二级学院信息反馈等,确定校级层面督导工作重点,主要面向新开课教师、新入职教师、学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等。
(六)及时向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反馈教学督导员听课后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二级学院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督导检查工作。
(八)组织开展教学督导专项调研活动。
(九)组织师生召开教学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十)负责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发布《教学督导情况简报》。
(十一)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
(十二)每学期负责收集教师的听课记录本,并进行检查和验证。
(十三)完成其他与教学督导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督导办公室的安排,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听课工作,了解上课、实训、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侧重检查了解任课教师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教学方法和技巧的合理运用等,并及时报告。
(二)参加相关教学管理工作检查等活动,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三)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推荐先进教学经验。
(四)工作过程中发现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督导办公室、教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反映,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尽量降低不良影响。
(五)主动了解和收集国内外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信息,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第四章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本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参与本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分析研究和评估活动。
(二)组织教学督导员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学期对本学院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节,做到全覆盖。
(三)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教学督导员听课后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大型作业、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教学目标、内容安排、安全管理、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和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对考试过程进行巡查,监督监考纪律、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对试卷质量、试卷评阅、试卷分析和试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抽查、评价。
(六)每学期开展教师个人授课计划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侧重于过程性跟踪检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七)组织开展评学评教活动,完成学期、年度专职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并报送教学督导办公室。
(八)每学年10—1、4—7月在全院教师大会上专题通报本学院上一个月教学督导情况,同时将该月份的督导报告报送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
(九)结合本学院专业教学特点等,对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基础版)进行修订、细化,报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十)聚焦青年教师成长,开展对青年教师、新教师的“听、评、帮”专项服务活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
(十一)关注本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二)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如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提出对策措施,为学校及时调控提供依据。
(十三)组织安排本学院教师全员听课工作,确保任课教师每学期听同行教师授课达2节以上。
(十四)完成学校交办的与教学督导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深入本学院教学一线开展听课工作,了解和督查上课、实训、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报告。
(二)参加本学院相关教学管理工作检查等活动,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三)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推荐专业教学经验,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四)工作过程中发现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尽量降低不良影响。
(五)了解和收集国内外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信息,对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六)参与新专业、新开设课程教学工作的调研活动,研究教学改进思路与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建议。
(七)完成本学院安排的其他与教学督导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随堂听课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等教师深入课堂听课查课的工作要求是:
(一)根据安排开展听课活动,听课时佩戴学校统一颁发的随堂听课标识牌。
(二)须于上课前进入教室,完整了解教师一节课的授课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或打断教师上课。
(三)听课过程中注意尊重教师和学生,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自觉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得擅自外传评议结果。
(五)听课结束后,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如实记录课堂教学情况、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表现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填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六)听课过程中发现教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听课人员与被听课教师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且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公平性时,应该回避。
(八)听课过程中如发现教师有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应及时向督导工作部门报告,以便于学校反馈和推广。
(九)对个别重点听课对象,经学校同意,可以持续开展跟踪听课,以帮助教师尽快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随堂听课任务安排如下:
(一)每学期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随堂听课不少于6节,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不少于8节,其他校领导不少于4节,其中思政课不少于1节,听课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
(二)每学期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质量管理中心、招生和就业指导处、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领导随堂听课不少于9节,听课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随堂听课不少于9节,听课对象为学院、本专业团队教师;其他中层部门领导随堂听课不少于3节,听课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
(三)每学期学校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不少于40节,专项教学督查不少于20课时,听课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
(四)每学期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不少于30节,专项教学督查不少于10课时,听课对象为本学院教师。
(五)二级学院任课教师每学期听同行教师授课2节以上,了解其他教师上课情况,推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六)各级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员完成听课任务后,可替代其作为任课教师的听课任务,不再另行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听课人员按下列规定提交听课记录本存档: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和学校督导员将听课记录本交教学督导办公室;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和任课教师将听课记录本交本学院督导组。
第十八条 实行推门听课方式,听课人员不得将听课安排提前告知被听课教师,以便准确采集教师日常授课的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鼓励各专业结合专业、课程教学特点等,参照学校听课记录本设计不同的听课记录本,实行多主体、多维度评价方式,真实反映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
第六章 督导考核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分别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校教学督导员,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学院教学督导员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日常工作经费从质量管理中心部门经费列支,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日常工作经费从本学院绩效列支。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以课酬方式发放,总课酬=工作时数×基本课酬单价(根据职称层级)×1.5。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解释工作由质量管理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