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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实现高职专教育的培养目标,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在2003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应制定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五年内完成对本地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一轮评估;应从2004年起对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分期分批开展评估,公布评估结论,并向教育部推荐少量优秀院校,作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候选单位。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是对高职高专院校以教学工作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全息式的综合性评估。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教育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高职院校评估主要面向两类院校: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评估中原则上达到“优秀”水平、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拟成为示范的院校;二是近几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开展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高职院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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