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为加强我院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建立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1.2我院各学生团体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财务工作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1.3各团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大学生活动中心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有序地进行。
1.4各团体负责人对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财务管理人员负有主要责任。但团体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1.5团体所有财产属团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团体,繁荣我院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1.6大学生活动中心财务部对各团体财务管理活动具有监督、审核的权利。各团体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2.团体会费管理
2.1各团体必须具有一本财务专用账本。
2.2各团体向院团委报帐时,必须持有正规营业性发票,否则不给予报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具发票的(如:购买物品金额不足10元等),凭盖有开票单位发票公章的收款凭证报帐。发票、收据背面要求永黑色水性笔写明资金的用途、时间、经手人和验收入的签名。
2.3各团体如有较大规模活动需编制财务预算表一份,经大学生活动中心审核,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2.4各团体活动经费须统一入帐,定时向团体成员公布帐目,大学生活动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并于学期末汇总财务收支,上报院团委。
2.5大学生活动中心财务部将于每月底对团体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每学期期末,各团体须向大学生活动中心财务部上交本团体的《团体财务收支记录表》,接受院团委、大学生活动中心对本团体财务状况的审查,审查没有完成或不合格的团体,不能进行换届。
3.团体财务部人员的职责
3.1将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详细登记,并存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3.2登记团体固定财产,在大学生活动中心财务部进行登记,并负有保管责任。(团体固定财产是指除资金外,以团体经费购买或团体名义取得的能长期保存的,给团体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3.3在学生团体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协助会长作好财务交接工作。
3.4定期向大学生活动中心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团体成员的监督。
4.附 则
4.1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4.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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