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任务、范围与适用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函授生及各种短训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节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书面申请,通过考核的,可按期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留校察看期间进步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察看;对在校察看期间不能改正错误,仍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我院处分决定书起7日内离校,由所在系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学生的,我院将处分决定以挂号信寄送受处分学生的家人或监护人,并通知其办理离校手续。
被开除学籍暂未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或申诉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我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经公安司法机关确认有自首情形的;
(二)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虽然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但因故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者,按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占有、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分别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价值不足100元或未获得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尚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500元以上尚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涉案三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信息或条件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敲诈、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分别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价值尚不足100元或未获得财物者,区别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尚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涉案三次以上,影响恶劣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分别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元以上尚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500元以上尚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三次以上,累计价值500元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酗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酗酒失态,言行失控,扰乱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闹事,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和校园师生的生活秩序,区别情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酗酒闹事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非常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或其它财物进行赌博者,收缴其赌具和赌款,并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围观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记过处分;赌注在五元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场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首要分子、提供赌具或赌场并参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多次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他人打架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重伤或死亡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为首者应予从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区别情形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或聚众在校内打群架,或参与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或威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经制止、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不端,有碍我院良好校风和社会公序良俗,或破坏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衣冠不整(穿拖鞋、裤衩、汗背心、打赤膊等)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告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端且拒不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发生男女性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光盘录像等不健康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组织并参与观看淫秽影视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制作、复制、传播或藏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我院和社会公共场所公物刻画、书写淫秽、反动、恐怖内容的文字和图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或者与明知有配偶的异性同居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重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网络上浏览、散布、传播、复制黄色制品或反动言论、散布谣言等,或利用手机短信散布各种不利于稳定的信息等,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运输、贩卖、藏匿、吸食各类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传销或变相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歪曲事实、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实验室、资料室及实习基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损失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损失较大,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给予活动的组织者及相关责任人员以警告以上处分;
(三)破坏国家广播电视、电缆光缆、通信设备消防器材、公用电路设施、及学院的电源线、电话线、消防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教学、生活区,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将本人有效证件借给他人在校园内作身份识别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食堂、运动场、教学区、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制止、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在食堂、校园各广场或其它公共场所进行哄闹、砸酒瓶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影响、阻碍、辱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学院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九)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十)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后仍然以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团体未经批准在校内举办讲座、集会,团体不按管理规定张贴公告、海报的,给予当事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团体违反管理制度,从事违法活动的,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 超过10学时尚不足20学时者,再次给予批评教育;
(三)20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超过30学时尚不足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4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超过50学时尚不足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测验作弊者,该次测验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该门课程该次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协助他人作弊,该次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与作弊者等同的处分;
(四)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学习期间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涂改考试成绩证书或成绩登记单,偷改各种成绩、分数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出入学生宿舍门卫,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假名登记的,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爬门墙出入宿舍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寝室内违章乱拉电线及使用违禁电器、酒精炉、煤油炉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损失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失较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在宿舍内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在宿舍内点明火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院水电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哄闹、猜码、砸瓶子、燃放鞭炮等扰乱宿舍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初次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晚归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达5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十)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达3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区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凡在休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凡违反《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或实习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禁烟区内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外进行实训(包括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综合实践)期间,违反实训单位规定,损害学院声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本规定未列举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节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我院成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除开除学籍外的学生违纪问题以及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院长、学生处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领导等组成。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系部分管学生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警告、严重警告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记过、留校察看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由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必须依法调查取证,使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要注意对提供证据者的保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必须报请公安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清事实后,将拟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具体告知学生所犯错误行为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学生在得知拟处理结果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提出申辩时可以提交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 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给学生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系内公布执行;并在下发处分决定一周内将书面决定一式两份报学生处存档。
给学生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经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审批;
给学生以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审核后,呈学院领导集体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系部的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班级及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处分决定书以学院的名义作出并加盖学院的公章,在全院公布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及程序适用《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控制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我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基数和本等级在内,“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再重新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返回<<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大学东路101号 邮政编码:530007 电话:+86-771-3249900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