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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编报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计社会[2000]2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2年起,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教育学生在户籍和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就业指导政策等方面实行统—的政策,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进行,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我区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由举办学校颁发全区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就业使用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三、高职学生毕业后,找到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的接收函、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凭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毕业生。 四、毕业时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凭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前是城镇户口的,其户口可转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农村户口的,保留其非农业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