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教学生[2005]18号

各高等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资格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桂发[2005]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动计划〉通知》(桂办发[2005]25号)精神,现就做好贫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贫困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各高校要从践行“三的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贫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满腔热情的精神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下大力抓好贫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相对于非贫困生而言,贫困毕业生在择业与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承受着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更需要社会各届特别是所在学校的关爱与帮扶。贫困毕业生能否就业,不仅关系到其自身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关系到其将来的还贷能力,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帮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高校的职责所在。从2005年起,贫困毕业生就业状况列入各高校就业工作评估考核的范围。
    (二)各高校要加强领导,在确保做好全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下,应给予贫困毕业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各高校要为贫困毕业生群体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高校,要拿出一定的就业经费,以拓展贫困毕业生就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成功率。
    (三)各高校应全面掌握贫困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求职意向,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既要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又要尽可能地想办法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工作不能简单停留在推荐几个岗位、提供几条信息的水平上,要在确保就业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考虑到专业适应性、本人意愿及收入水平等因素。要结合实施“国家西部志愿者计划”等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贫困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建功立业。
    (四)各高校必须完善贫困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制度,加强贫困毕业生就业追踪工作。为了做好待就业贫困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各高校应完善待就业登记制度,以方便解决待就业贫困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各高校应开展贫困毕业生的就业追踪工作,以便动态了解贫困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加强贫困毕业生的管理,要建立贫困毕业生基本资料库,并按照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见附件)录入相关数据。
    (二)实行贫困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和上报制度。从每年的3月至次年12月,各高校应随同就业进展数据每月上报贫困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
    (三)建立贫困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系人制度。各高校应确定一名贫困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系人,负责贫困毕业生基本数据报送、工作情况汇报等相关工作,负责高校与银行之间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络,具体负责受理贫困毕业生的咨询、求助及沟通联络工作。
    (四)各高校必须在每年的7月底将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及联系方式报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报出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学生基本情况、就业去向、本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家庭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等。
    在学生离校后一年之内,学校应加强与学生的联系,了解学生就业状况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定期反馈给有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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