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教学生[2005]20号

各市接收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公安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从2005年7月10日起,停止使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启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变更户口迁移地址通知》。
    以下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地址须持原户口迁移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签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变更户口迁移地址通知》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调整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原户口迁移证的迁入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在有效期内尚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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