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明确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与户口、档案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填写《广西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业户口、档案托管申请表》(附件1)。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时家庭住址已变更的,可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或挂靠就读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四条 将户口、档案委托原就读的高校或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毕业生,要与托管单位(即原就读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协议书》(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包含:托管内容,双方联系方式,托管期满后户口、档案转至何处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将户口、档案及时迁至实际居住地,满2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将户口、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已变更的,可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五条 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单位要依据毕业生申请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转递毕业生档案。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毕业生,暂不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条 户口、档案托管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由托管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就业报到证》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出手续。
    第七条 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主动到托管单位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否则托管单位有权按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已变更的,可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其后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承担。
    第八条 户口、档案留校托管的毕业生不属于在校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九条 学校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明确具体部门和落实人员负责管理毕业生托管的户口和档案,在户口管理工作中要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托管户口的申报、登记、迁移、注销、核对、统计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发、查验、信息采集等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措施,承担相关职责。
    第十条 托管户口的毕业生登记为集体户口,不发给《居民户口簿》,托管期间暂不办理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和教育厅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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