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经委直属院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加强学院治安安全管理,预防妨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管制器具大清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查时间:2006年9月23日至28日。
二、清查内容:学生携带、收藏的各类管制器具(包括枪支、弹药、弩、匕首及其它刀具)。
三、清查方法:各系部组织对本系学生及其所住宿舍进行逐一清查,属个人收藏的管制器具交由保卫处暂时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指定的枪支、弹药、弩、匕首等一律收缴。
四、清查要求:各系部要对学生做好动员教育工作,严密组织,认真清查,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舍,不留死角,对清查出的管制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统一交保卫处保管。学生处、保卫处将对各系部的清查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防止清查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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