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已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现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结合学院质量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贯彻执行,切实提高职工安全的责任意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学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6]33号)
中共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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